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证监发[2004]118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及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相关法则的要求,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时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的序号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2、原第五条第一句修改为: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3、在第原五条后增加两条为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七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4、原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并在其后增加三条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将委派专门会务人员在股东大会会场进行现场股东登记并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人数和表决权数,登记和统计工作截止到股东大会召开之时。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大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5、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6、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并对第二段修改为: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7、原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条,并对第一句修改为:
第四十条 对于本规则第三十九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8、原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六十条,并在其后增加一条为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9、原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10、原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并增加以下款项作为第三款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11、原第七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上述修改条款,请各位董事审议。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