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证监发[2004]118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及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相关法则的要求,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原规则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第七条增加以下一项作为第(六)项,将原第六项调整为第(七)项:
(六)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以及董事会秘书自身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董事会秘书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具备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原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上述修改条款,请各位董事审议。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