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底和2022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及案例,主要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准则”)及相关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执行新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1、新保险准则的规定
新保险准则取代了2006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2009年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公司未发生保险相关交易,采用上述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公司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即租赁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公司对该交易初始确认所产生的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在上述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各期间转回时有充足尚未确认递延所得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确认了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相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新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满足资产负债表净额列报的条件,净额列报后采用上述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