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晓冬 仇如愚
2023 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