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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锋、华林、刘文华2023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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