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认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现金流水平、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现金分红的规定。
3、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与财务公司金融服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与财务公司金融服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认为:
1、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均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督,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
2、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合作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同意该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