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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对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通过本次吸收合并,公司能更好地优化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事项。

5、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认真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金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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