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2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以及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