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翔5: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证券代码:400110证券简称:天翔5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0113诉前调确265号、(2023)川0113诉前调确266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整投资协议价格调整的议案》,中五管理放弃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本次重整投资的购股价格调整为0.75元/股。

重整投资的购股价格调整完成后公司与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整投资人”)签订了《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因应划转给重整投资人的股票,存放于在“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本次划转给重整投资人的股份不同于一般股份过户,公司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完成股份过户工作。重整投资人近期启动诉讼程序要求完成股份过户,2023年8月23日,重整投资人与公司、公司管理人作为申请人经成都市青白江

区诉源治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相应民事裁定书,以推动完成重整投资人股份过户工作。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2023)川0113诉前调解26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于2023年8月23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诉源治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23年3月27日签订的《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暂放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号码:0899****46)的151,624,161股股票过户至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

080****334).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8月23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诉源治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3)川0113诉前调解26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于2023年8月23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诉源治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23年3月27日签订的《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暂放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号码:0899****46)的77,476,510股股票过户至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080****84).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8月23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诉源治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公司影响

上述事项是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的相应民事裁定书,有利于推动完成重整投资人的股份过户工作,完成公司控股权转让,有利于实现公司后续稳定健康发展。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0113诉前调确265号、(2023)川0113诉前调确26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