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州金泉”)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伯圣、孙荣奎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