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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提出的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黄亮、陈明清、宋起超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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