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中信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宏和”)申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综合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黄石宏和的经营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黄石宏和的业务发展;公司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黄石宏和向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民生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申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黄石宏和的经营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黄石宏和的业务发展;公司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黄石宏和向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汉口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申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黄石宏和的经营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黄石宏和的业务发展;公司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黄石宏和向汉口银行申请不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五、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1816元/股调整为4.15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62元/股调整为3.59元/股。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中信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中信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民生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民生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汉口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汉口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阮吕艳、庞春云、谢宜芳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