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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久: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恒久 公告编号:2023-049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公司暂未取得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及业务开拓需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丰德新能源”或“甲方”)于2022年8月22日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钧与魏志英(以下合称“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拟从事新能源领域方面业务。同时,为了降低本次对外投资风险,恒久丰德新能源与第三方杨乖进签订了《担保函》,约定恒久丰德新能源的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1000万元,通过杨乖进指定的投资公司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转付,杨乖进对1000万元款项返还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保证期限二年,自甲方开始支付1000万元款项之日起计算。

恒久丰德新能源已于2022年9月14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1000万元转账给杨乖进指定的公司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9700万,占比97%,恒久丰德新能源认缴出资额300万(实缴出资额300万,为恒久丰德新能源要求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转付的出资款),占比3%。目前恒久丰德新能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1000万元转账给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后,剩余700万尚未投资到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针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由于公司目前暂未取得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GA0T34A

3、成立日期:2020年07月15日

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松泉社区太白路3077号中深石化大厦C座2层西1号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姜坤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股权结构:姜坤持有60%股权,温申华持有40%股权。

9、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10、财务状况:暂未取得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

11、经查,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3、公司在上一年度未对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主要内容

恒久丰德新能源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钧与魏志英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从事新能源领域方面业务。同时,为了降低本次对外投资风险,恒久丰德新能源与第三方杨乖进签订了《担保函》,约定恒久丰德新能源的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1000万元,通过杨

乖进指定的投资公司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转付,杨乖进对1000万元款项返还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保证期限二年,自恒久丰德新能源开始支付1000万元款项之日起计算。《担保函》内容:“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贵司通过本人指定的投资公司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或自己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油恒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项目公司共出资1000万元,为保证2022年8月22日,贵司(甲方)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成钧魏志英(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履行,本人(杨乖进)同意与成钧魏志英一起为贵司支付的1000万元款项返还等事项提供担保,有关担保事项:2022年8月22日《合作协议》:‘1.4.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出资的1000万元款项后6个月内完成由相关地方政府、央企、新成立的项目公司签署三方的合作协议(包括1.5GW的光伏发电和3GW的风电发电)。包括由合作央企负责收购风电发电项目,由地方政府配置风电发电指标,由合作国企负责风电发电项目设计、承建、移交,由项目公司获得风电发电项目总包及分包等权益。1.5.乙方和丙方承诺如期完成上述项目进展事项。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上述1.4条之约定事项,应将100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甲方,并承担20%的违约金。丙方对乙方的该条返还义务及违约金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本人承诺并保证:贵司汇给本人指定的投资公司或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油恒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款项,全部按贵司的指令按时向项目公司出资;当乙方应返还1000万元款项及承担20%违约金(即200万元)时,本人与成钧魏志英一起为1000万元款项返还及20%违约金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不管具体何原因,若甲方未能从乙方及成钧魏志英处及时收回上述款项及20%违约金(成钧魏志英为本笔款项第一责任人),由本人负责承担。保证期限二年,自甲方开始支付1000万元款项之日起计算,特此保证。”

四、财务资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款由恒久丰德新能源通过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转付,是想通过第三方担保的形式对本次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督导及投资担保和监督,以降低对外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此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增加了公司的资金安全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五、相关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旨在通过第三方担保的形式对本次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督导及投资担保和监督,以降低对外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因对“财务资助”这个概念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流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增加了公司资金安全风险,应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同意本次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针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和做出准确判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防范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除该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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