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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或公司)参加政府、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倡议组织捐赠活动的事项,将京能置业对外捐赠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做到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更好地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对外捐赠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原则第二条 自愿无偿原则。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拒绝。

第三条 权责清晰原则。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企业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条 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根据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

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五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诚实守信原则。对外捐赠应按照企业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等有关工作流程办理捐赠事宜,涉及上报上级单位的事项要按规定逐级报告。对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已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和未经公司决策批准的随意许诺行为。

第七条 专款专用原则。捐赠资金应按照公司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受赠对象。

第三章 捐赠范围、形式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九条 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

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变质、残损、不合格、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捐赠受益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捐赠。

第五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应当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并在年度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中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及捐赠金额等做出详细说明。对外捐赠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规模。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需要超过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京能置业决策会议专题审议。

第十四条 京能置业对所属各级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企业对外捐赠所有事项均须逐级按程序履行相关决策后,上报京能置业党委办公室,经京能置业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单位审批通过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策,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捐赠程序。

第十五条 单笔对外捐赠价值或当年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赞助、社会救助等事项,需填报对外捐备案表,经京能置业审核后报上级单位备案。上报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捐赠对象(机构)、捐赠事由、捐赠资产、捐赠范围、捐赠金额、纳入预算管理情况、企业近期主要财务指标等;企业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企业决策机构的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企业应及时统计对外捐赠情况上报京能置业,京能置业将通过每月的财务快报上报上级单位。各级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并对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及捐赠预算执行等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应当加强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等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做好捐赠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做好捐赠凭证的查验工作,原则上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京能置业党委办公室作为捐赠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外捐赠工作的协调组织管理,指定专人根据对象、事由、途径、方式和数额等,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向京能置业和上级单位申报、审批及备案等工作。各级企业作为捐赠主体单位,主要负责按规定做好报审核、报送、对接、实施、统计、备案等工作。各级企业财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支付、合规性、凭证查验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具体规定执行,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京能置业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京能置业参股公司对外捐赠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京能置业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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