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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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