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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我们认为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服务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田志龙 王雄元 郭月梅 陈 真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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