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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我们认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

况。

独立董事:徐樑华、丁晋奇、吕晓波、王玉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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