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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审计委员会关于十届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认真审核公司提交的十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会议资料,对相关议案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审核,并与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经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

2、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关于《2023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关于中煤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其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的议案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资本支出调整计划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结合2023年上半年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2023

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及运营风险,强化资金统筹调度,有效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煤新集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黄国良 何为军 崔利国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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