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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十届十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3、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与关联方中煤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与关联方中煤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中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关于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制订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同意关于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作棠 崔利国 黄国良

2023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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