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舜禹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的原则,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内部专职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等)的薪酬主要基于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其岗位职责、实际工作业绩,并参考外部行业报酬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2、内部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岗位的董事,不单独就其担任的董事职务在本公司领取报酬,而是根据其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在本公司领取报酬。

3、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金额根据独立董事资历等确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股东代表监事,按其具体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具体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三)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股东代表监事,公司不另行发放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管人员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岗位薪酬,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年终绩效奖和福利等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二)年终绩效奖是指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年度考核结果,以基本年薪为参考基数计核;年终绩效奖按年度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亦不包括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政策发放的销售提成等。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三)所在地区薪资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

(六)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