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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境内外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适用上市后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上市后为“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如确需向深交所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适用上市后情形)。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适用上市后情形)。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附件: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

登记时间登记人

序号

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知情人身份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地点知悉信息方式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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