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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审核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1,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1.5亿元(含本数)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在审议额度及期限内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公司2023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二、公司2023年半年度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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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之曙 周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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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彪 贺 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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