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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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 ||
- 附件1 专项说明 | 1-3 | |
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XYZH/2023GZAA3F0046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信新材)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3年6月27日止的《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仁信新材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仁信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仁信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项鉴证,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经鉴证,我们认为,仁信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仁信新材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 北京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专项说明
(截至2023年6月27日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本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3日《关于同意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5号)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23.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616,4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79,333,695.0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7,282,704.9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3GZAA3B013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已与保荐机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建设期(年) | 项目备案文号 | 项目环评批复文号 |
年产18万吨聚苯乙烯新材料扩建项目 | 26,366.92 | 16,200.00 | 2 | 2018-441303-26-03-816866 | 惠市环[2019]22号 |
惠州仁信新材料三期项目 | 37,023.28 | 37,023.28 | 2 | 2101-441303-04-01-444438 | 惠市环[2021]23号 |
聚苯乙烯1号和2号生产线设备更新项目 | 3,639.69 | 3,639.69 | 1 | 191325265130003 | 设备更新项目不属于重大变更,无需环评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07.83 | 6,007.83 | 1.5 | 2101-441303-04-01-817881 | 惠市环(大亚湾)建[2021]24号 |
合计 | 73,037.72 | 62,870.80 |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先期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入。
如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全部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资金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8万吨聚苯乙烯新材料扩建项目、 惠州仁信新材料三期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获得项目所在地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根据公司2021年2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2月20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意,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021年2月5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本公司拟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0,129.76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 2021年2月5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已投入资金总额 |
1 | 年产18万吨聚苯乙烯新材料扩建项目 | 26,366.92 | 16,200.00 | 9,350.67 |
2 | 惠州仁信新材料三期项目 | 37,023.28 | 37,023.28 | 8,597.29 |
3 | 聚苯乙烯1号和2号生产线设备更新项目 | 3,639.69 | 3,639.69 | 506.64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07.83 | 6,007.83 | 1,675.16 |
合 计 | 73,037.72 | 62,870.80 | 20,129.76 |
四、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933.37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87.97万元,本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487.97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截止2023年6月27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 | 6,073.21 | 141.51 | 141.51 |
审计及验资费 | 837.74 | 283.02 | 283.02 |
律师费 | 460.38 | 56.60 | 56.60 |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截止2023年6月27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信息披露费用 | 478.30 | - |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83.74 | 6.84 | 6.84 |
合计 | 7,933.37 | 487.97 | 487.97 |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先已支付自筹资金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募投项目 | 20,129.76 | 20,129.76 |
2 | 各项发行费用 | 487.97 | 487.97 |
合计 | 20,617.73 | 20,617.73 |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