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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信新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交易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

(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亦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购买的投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2、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第十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财务部需要编制委托理财计划审批表,审批表应对产品、风险、金额、收益率、期限、实施计划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交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审批。

(三)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方,并组织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合作中与合作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法务部审核。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六)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七)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八)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九)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提交至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投资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在公司法务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 如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公司相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情况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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