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1,500万元,为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除4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不符合归属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部分达标,可归属50%,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激励计划31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52.60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31名激励对象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
归属期届满后按规定归属,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四、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晨宇________________
李东红________________
钱实穆________________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