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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在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其担保方式为信用授信,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支出所需资金,有利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新民、赵鹏飞、韩家勇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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