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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或职工民主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本规则第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第十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四条第(一)~(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监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 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五)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公司财务;

(二)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2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与召开第三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三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应按照会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会议议题,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监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可以自由发言讨论。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监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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