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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1、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风险目前可控。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调整的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孙公司东大泉州公司新建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的议案

根据对公司本次新建聚醚多元醇项目的相关资料的查阅和了解,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建项目,有利于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并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对于做大做强东大品牌的聚醚多元醇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新建聚醚多元醇项目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未来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孙公司东大泉州公司新建24万吨/年聚醚多元醇项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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