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且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本次关联担保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改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蔡雪辉、韩坚、张国栋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