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21.29元/股,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3元/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共同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扩大控股子公司苏州天孚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海外投资规模,一方面继续深耕新领域、新业务、新技术、新市场的开发,增强海外市场的开拓,另一方面满足部分客户扩大海外生产比例需求,同时控制境外投资风险,促进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耿慧敏: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