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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眼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均与公司(含分、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杨红新 宋一韬 李伟莉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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