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ONGBO YAO、JUNJIE MICHAEL YAO、张小康、陈丹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0万元至350万元。4月1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1,500万元至-1,100万元。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约为-1,463万元。公司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HONGBO YAO、总经理JUNJIE MICHAEL YAO、董事会秘书张小康、财务总监陈丹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对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
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财务工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广东证监局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上报书面报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