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已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钟超凡
夏云峰
戴 静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