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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工作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超募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及其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4,9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时,公司充分考虑了当前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同时,将助力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新增募投实施主体、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Li Yang,蒋薇薇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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