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也没有为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17,632万元,占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25.76%;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余额8,780万元,占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12.83%;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204万元,占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0.30%。均为对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彬 何和智 任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