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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徐慷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慷先生的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其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此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制订了有关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

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法规,经营风险可控;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资金管理,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23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为全资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12,200.00万元;实际为全资子公司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0万元;实际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省维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3,000.00万元;实际为控股子公司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属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超过担保额度范围,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平、对等原则的情形。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高刚、詹伟哉、张荣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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