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我们认为: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中,公司决定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障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韦利行:
侯为满:
李红梅: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