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新材”)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以下合称“甲乙双方”)的通知,获悉甲乙双方于2023年8月2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充协议签署的概况
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1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切实履行各项协议约定,保持一致行动,未发生违约情形,也未发生任何争议和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致行动协议》中“鉴于”部分关于甲乙双方在各公司持股和任职情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现甲乙双方确认相关情况今后应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同时,为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在一致行动事项范围内,甲乙双方应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会议提案内容以及对待审议的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等事项达成一致。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甲乙双方同意届时以在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较多的一方意见为准,以该方意见作为甲乙双方的一致行动意见。
第二条 《一致行动协议》适用于伟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伟星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不停止《一致行动协议》的执行。
第五条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浙江伟星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有效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可以续签。
第六条 补充协议为《一致行动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致行动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补充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两位实际控制人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本次协议签署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