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5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一是追溯调整2022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26.53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43.18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6.65 万元。二是追溯调整2022度利润表:
调减“所得税费用”17.61万元,调增“净利润”17.61万元。
三是追溯调整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81.12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3.29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84.41万元。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2023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文件要求,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准则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拟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业务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二、变更原因和日期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文件要求。
2.变更的日期
(1)执行日期:“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 年1 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不存在作为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不存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业务
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根据准则解释及公司情况,租赁业务在编制2023年财务报表中,自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2022 年1月1日)开始追溯调整;对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若至2022年1月1日相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存在暂时性差异,则企业应就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如有)调整2022年1
月1日的留存收益。
以上项目预计进行以下追溯调整:
(1)追溯调整2022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26.53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43.18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6.65 万元。
(2)追溯调整2022度利润表:调减“所得税费用”17.61万元。
(3)追溯调整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81.12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3.29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84.41万元。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公司不存在作为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不涉及相关调整。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公司不存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业务,不涉及相关调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上述变更事项。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2022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