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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巨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2023年8月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巨芯”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6月29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3年6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278号文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或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6,931.9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079.5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846.595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名称
机构类型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1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2个月 2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4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2个月5 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8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2个月10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4个月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的内容。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本次共有10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1,079.5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其中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846.5950万股。专项资管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即3,693.190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3,350.0000万元。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35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要求。

2、根据《实施细则》要求,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

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

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

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

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3年8月24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海通创投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846.5950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

“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3,693.190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3,350.0000万元。

4、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承诺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机构类型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1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5,000.00

12个月 2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3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000.004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下属企业

5,000.00

12个月5 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006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7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8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000.00

合计 36,000.00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附有生效条件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股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3、鉴于实际缴款金额精确至分,上述缴款金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3年8月18日(T-6日)公布的《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3年8月23日(T-3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3年8月25日(T-1日)公布的《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3年8月30日(T+2日)公布的《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8月25日(T-1日)进行披露。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91310000MA1FL7MC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李洪凤

7,07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21室

2020-12-24至2030-12-23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改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QN313,备案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且混改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诚通混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混改”),私募基金人编号为P1071956。

经核查混改基金的《营业执照》,混改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混改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下述混改基金股权结构表所示,混改基金的单一第一大股东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持有约34.23%股权,为混改基金的控股股东。另外,中国诚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国务院国资委系混改基金实际控制人。

序号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20,000 34.2291%2 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 8.4866%3 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 8.4866%4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 8.4866%5 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 7.0721%6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7.0721%7 海南中万启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00,000 4.2433%8 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4.2433%9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 2.8289%10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 2.8289%11 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 2.1216%12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1.4144%13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4144%14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4144%15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4144%16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1.4144%17 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75,000 1.0608%18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5,000 1.0608%19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0.7072%

7,070,000 100.0000%

注:混改基金股权结构图中“其他持股5%以下的股东”具体如下:①海南中万启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2433%),其为深圳市盈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盈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02.SZ,02202.HK)的全资子公司;②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2433%),其为上海临港新片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③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8289%),其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股90%)、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④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8289%),其为国务院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⑤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1216%),其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144%),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90%的股份、云南省财政厅持有其10%的股份;⑦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4144%),其为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⑧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144%),

其为上市公司海通证券(600837.SH,06837.HK)的全资子公司;⑨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4144%),其为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⑩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4144%),其股东分别为上海市国资委(持股75.7146%)、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2.9391%)、

上海城投兴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077%)、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7039%)、上海南汇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持股1.2346%);上海城投兴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上海南汇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为南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608%),其为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608%)(600018.SH)为A股上市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7072%),其为国务院持有全部权益的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混改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混改基金成立于2020年底,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筹备设立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的函》),受国务院国资委委托,混改基金由中国诚通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及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00亿元,首期注册资本人民币707亿元。混改基金管理人诚通混改为中国诚通的控股子公司,负责混改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等相关系列事务。混改基金使命为深化国有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务实合作,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闯出新路,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独特贡献。

混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领域、核心技术领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22年底,总资产为590.01亿元,净资产约584.97亿元,净利润约9.88亿元。综上,混改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混改基金参与了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71.SH)、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19.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469.SH)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混改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混改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混改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关联关系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混改基金股东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144%)系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除此情况外,混改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混改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持股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混改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混改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混改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91330102MA2AX25236

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22室-8

2017-09-20 至 2037-09-19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制造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JK158,备案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且浙江制造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号为P1070382。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的《营业执照》,浙江制造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浙江制造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浙江制造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
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02% 普通合伙人

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99.98% 有限合伙人

100% -

穿透后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其中,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同基金”)各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如下表所示:

国同基金的合伙人控股股东

/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

[注1]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

华润投资创业(深圳)有限公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

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

公司

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注2]浙江富浙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资委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166.SZ)

国务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030.SH)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为中信股份(0267.HK)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财政部

城发创新(天津)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696.SH)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注3]

注 1: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 GLP Capital Investment 5 (HK) Limited 分别持有其 50%股权。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根据《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GLP Capital Investment 5 (HK) Limited 为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 CLH Limited,实际控制人为普洛斯集团。注 2:招商银行(600036.SH)通过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股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招商银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注 3:中银证券(601696.SH)为城发创新(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持有其 80%份额。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中银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务院全资孙公司。

国同基金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3年6月30日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总资产

2,232,033.082,348,227.52

净资产

2,120,509.222,236,491.75

营业收入

23,720.45220.14

净利润

18,248.24122,048.65

注:2023年1-6月/2023年6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①浙江制造基金的控制关系图

②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国新国控(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各股东于2016年11月签署的《股东协议》,全体股东同意: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名4名(包括董事长1名);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中的过半数董事通过。鉴于

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新国控(杭州)的第一大股东,且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对公司董事会实现控制,并考虑到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较为分散,因此国新国控(杭州)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控(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③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浙江制造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登记号:P1070382,以下简称“国新国同(杭州)”)。

国新国同(杭州)为中国国新的全资孙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同(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综上,浙江制造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④浙江制造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浙江制造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为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浙江制造基金99.98%有限合伙份额,其详细信息见下文。

(3)战略配售资格

①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国新《关于国控投资基金总体方案的请示》(国新办[2016]7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起设立国控投资基金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6]96号,以下简称“《复函》”),以及中国国新2020年10月16日出具的《关于国同基金有关问题的说明》,国控投资基金系由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并批准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

构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上述请示和复函均明确国控投资基金的名称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在实际工商注册过程中,国控投资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为“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出具的书面说明,国同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首期规模700亿元,其实缴出资结构如下:

国同基金于2018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W9232。国同基金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企业重组整合、行业产业调整优化、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国协、国同、国创、国新”四支大型引导基金之一。国同基金肩负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的战略任务,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国同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首期规模7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截至目前,国同基金已完成了18个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综上,国同基金为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其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②浙江制造基金为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同(杭州)与国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控(杭州)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故浙江制造基金与国同基金均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鉴于国同基金持有浙江制造基金99.98%的合伙份额,浙江制造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新国控(杭州)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且两基金均同由中国国新控制,因此,浙江制造基金为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为国同基金在浙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型子基金,是国同基金与长三角重要企业的重要对接的平台,是国同基金在长三角及制造业领域的布局和延伸。浙江制造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智能制造及汽车产业链、央地合作与国企改革、医药医疗服务及消费类,具体细分领域包括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及海洋工程、大数据及信息化产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工艺、医疗器械、生物科技、消费服务类等”,均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符合“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制造基金总资产为57.58亿元,净资产为57.56

亿元,浙江制造基金2022年全年实现净利润4.00亿元。

浙江制造基金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目前已完成20个项目投资,并参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77.SH)、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88285.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等科创板IPO战略配售,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浙江制造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已经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国新国控(杭州)知悉并同意浙江制造基金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与中巨芯IPO战略配售。综上,浙江制造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其总规模为1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其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浙江制造基金参与中巨芯科创板IPO战略配售已经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投资已经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经国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国控(杭州)知悉并同意,浙江制造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之(二)的规定。根据浙江制造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其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浙江制造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的承诺函:

1)浙江制造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浙江制造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浙江制造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因此,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

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浙江制造基金组合确认,本次发行前,浙江制造基金组合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浙江制造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91310000MA1FL1NL8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552,767.8005万元人民币

出资额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2016-02-06至无固定期限

合伙期限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中保投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中保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亿元)出资比例

1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0.65 17.61% 有限合伙人2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2.30 9.62% 有限合伙人3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2.30 7.28% 有限合伙人4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 7.02% 有限合伙人5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 4.89% 有限合伙人6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 3.84% 有限合伙人7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 3.27% 有限合伙人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 3.11% 有限合伙人9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 3.04% 有限合伙人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 2.83% 有限合伙人11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 2.62% 有限合伙人12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 2.46% 有限合伙人13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34% 有限合伙人14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 2.10% 有限合伙人15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99 2.10% 有限合伙人16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15 2.01% 有限合伙人17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 1.99% 有限合伙人18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00 1.52% 有限合伙人19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21 1.43% 有限合伙人2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 1.43% 有限合伙人21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 1.40% 有限合伙人2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 1.36% 有限合伙人23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 1.16% 有限合伙人24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7 1.05% 有限合伙人25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 1.04% 有限合伙人2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 1.04% 有限合伙人

27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 0.94% 有限合伙人28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 0.81% 有限合伙人29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 0.81% 有限合伙人30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 0.78% 有限合伙人31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 0.76%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5.91 0.69% 有限合伙人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5.85 0.68% 有限合伙人

3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 0.59% 有限合伙人35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63 0.54% 有限合伙人36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 0.49% 有限合伙人37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 0.43% 有限合伙人38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 0.36% 有限合伙人39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0.35% 有限合伙人40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0.35% 有限合伙人41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 0.29% 有限合伙人42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 0.28% 有限合伙人43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 0.25% 有限合伙人4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 0.23% 有限合伙人4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 0.20% 有限合伙人46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 0.19% 有限合伙人47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25 0.15% 有限合伙人48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 0.12% 有限合伙人4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80 0.09% 有限合伙人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0.60 0.0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855.28 100%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00%,任意单一股东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投资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中保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因此,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本次发行前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保投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4.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代码

/

91330000MA7F7CBP98

注册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出资额

150,0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望江街道元帅庙后88-1号557室

住所
营业期限

2021-12-31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VC939,备案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

经主承销商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富浙战配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主承销商认为,富浙战配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

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

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浙投资以及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富浙战配基金58%出资份额。

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浙资运营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100%股权,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注1: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盐集团”)及其上层股东珠海盘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盘实”)的相关情况如下:2020年9月,浙盐集团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99)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2019年末,作为国务院第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浙盐集团进行第一次所有制混改,根据国家国有企业引入战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资委的要求,经过公开招牌挂程序,浙盐集团引进了珠海盘实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持股5%。在浙盐集团具体事项中,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占据绝对主导权,掌握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决策权。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不存在影响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的情形。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如下:珠海盘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份额

1.0004%;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由王德新、李嘉斐各持有50%的股权。珠海盘实的有限合伙人包

括:(i)芜湖歌斐斐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22.3264%;(ii)芜湖歌斐斐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9.8278%;(iii)芜湖歌斐汣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1.9331%;(iv)芜湖歌斐俊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0.1903%;(v)芜湖歌斐俊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0.1763%;(vi)昆山歌斐融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0.0504%;(vii)芜湖歌斐瀚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8.9585%;(viii)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证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份额5.5368%。该等有限合伙人均由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汪静波,持股46.00%;(ii)何伯权,持股25.00%;(iii)殷哲,持股12.00%;(iv)严蔷华,持股10.00%;(v)张昕隽,持股4.00%;(vi)韦燕,持股3.00%。注2: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均为事业单位,隶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宣传部。

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富浙战配基金的股东穿透情况,富浙战配基金的上层间接股东浙盐集团为浙江省国有控股企业和浙江省省级食盐专营企业,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影响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不存在影响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的情形。

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系由富浙战配基金投委会独立决策,决策流程符合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直接或间接出资富浙战配基金的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浙资运营为由浙江省国资委100%持股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亿人民币,资产证券化率超过80%,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在全国“两类公司”中持续保持领先地位。截至目前,浙资运营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控股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04.SH)、浙江省建设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61.SZ)两家上市公司,持有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150余家重点企业股份,主导发起设立了浙江省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新兴动力基金、科创新兴产业基金、国有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二期)、中银浙商产业投资基金等多只基金的组建设立。截至2022年末,浙资运营资产总额2,926.33亿元,净资产

796.20亿元,营业收入6,830.40亿元,净利润87.60亿元。因此,浙资运营为大

型企业,富浙战配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依据浙资运营出具的相关说明,浙资运营知悉并同意富浙战配基金参与中巨芯IPO战略配售,并将对发行人与富浙战配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的合作内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给予支持,实现双方的产业协同。

根据发行人与富浙战配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富浙战配基金控股股东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下称 “浙资运营”)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二期)股东——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和重要投资方,将持续推动浙江省内的集成电路产业上下游企业,在集成电路产业链与发行人形成协同效应,促进产业内集群发展。

2)富浙战配基金控股股东浙资运营在集成电路领域培育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科技企业,依托富浙战配基金在半导体制造领域(投资了中欣晶圆、中芯国际、立昂微)、在半导体设计领域(投资了紫光展锐、智芯微)、半导体封测领域(投资了甬矽电子)、半导体设备领域(投资了中微公司、华海清科)和半导体设备服务领域(投资了富乐德)的布局可为发行人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结合发行人后续拟投资的超纯电子化学品项目,浙资运营将积极推进并促成已投资的集成电路领域制造、封测等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开展进一步深入广泛的合作,使用发行人生产产品,拓展订单来源;通过浙资运营的整体协调和对接,从技术交流和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助力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建设和产品销售工作顺利推进。

3)富浙战配基金控股股东浙资运营立足于浙江,聚焦于集成电路行业,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来自浙江省内各地市,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

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集成电路行业发展奠定可行性,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依托富浙战配基金控股股东和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借助浙江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寻找省内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浙资运营未来也将依托其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如“富浙租赁”、“浙江产权交易所”“农发小贷”、“物产中大期货”、“国泰君安”等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再融资业务、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协助发行人保障资金链安全,并助力其扩展、完善产品布局和体系构建。此外,富浙战配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88475.SH)、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688362.SH)、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688428.SH)、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469.SH)、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1297.SZ)、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612.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函:

1)富浙战配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富浙战配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富浙战配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富

浙战配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本次发行前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富浙战配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5.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代码

/

91330800MABRHXJA7G

注册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马乐陶)

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芹江东路288号3幢A409-1室(自主申报)

住所
营业期限

2022-06-29 至 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人才信衢”)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衢州人才信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衢州人才信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衢州人才信衢提供的合伙协议以及工商信息等资料及衢州人才信衢的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衢州人才信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P1034108),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控集团”)旗下国有全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衢州人才信衢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均为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益股份为98.1735%。

衢州人才信衢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简称“衢州资本”)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51.12亿元,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83%,衢州市国资委持股

98.17%。根据衢州市国资委授权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负责资金池管理、体系内

代融资,主体信用评级AA+。截至2022年12月末,总资产2153.09亿元,净资产985.37亿元;营业收入160.77亿元,利润总额12.20亿元。

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衢控集团”)前身为2018年成立的衢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系衢州资本直管一级子公司,负责产业投资与产业服务,下辖投资、小微、交易、供应链四大业务板块,主体信用评级AA+。截至2022年12月末,总资产356.80亿元,净资产249.23亿元;营业收入28.43亿元,利润总额2.91亿元。

衢控集团聚焦于投资、小微、供应链及交易四大板块。其中,投资板块:截至2023年3月底,产业投资项目40个,金额近68亿元,财务投资40.49亿元,基金在管规模超160亿元;小微板块:截至2023年5月底,在保余额49.62亿元,在保户数6509户;供应链板块:浙江信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信安租赁”)成立于2019年12月,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是衢州市唯一一家国有全资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23年3月底,累计投放项目113 个,金额达135亿元,通过“租赁+贸易”“国内信用证”“票据”等金融工具,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近20%;交易板块:旗下有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衢州市两山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两大主体,为客户提供两平台(国有资产交易平台、阳光交易平台)和两服务(代理服务、工程咨询服务)。

因此,衢控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穿透后,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P1034108),注册资本1000万元,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又是衢控集团旗下国有全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穿透后,衢控集团持有衢州人才信衢100%的股份。所以,衢州人才信衢属于大型企业衢控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衢控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了衢州人

才信衢关于参与中巨芯IPO战略配售项目的汇报。衢控集团知悉并同意衢州人才信衢参与中巨芯IPO战略配售,并承诺履行衢州人才信衢与中巨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衢州人才信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将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属地化服务: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衢控集团(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一级子公司)发起设立,于2022年8月正式落地,首期规模5亿元,主要围绕衢州市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展开投资。中巨芯股份作为衢州本地企业,人才信衢可以充分发挥其在衢州当地的属地化服务优势,以专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帮助中巨芯股份推进产品应用开发、市场应用等,协助中巨芯股份解决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人才、土地资源、政策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2)产业链赋能:人才信衢作为衢州专业股权投资基金,锚定衢州“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路径,重点支持人才、工业科创项目。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地集成电路、显示面板、光伏等领域的多家公司有深入合作关系,已布局一道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等,可以发挥其在多领域投资布局的优势,给中巨芯股份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企业市场拓展及供应链优化,推动实现企业销售业绩提升,从而有利于中巨芯股份长期发展。

3)后续资本运作及融资支持:人才信衢作为专业股权投资基金,拥有多元化的投资能力、广阔的投资视野和基于产业发展的资本运作经验。人才信衢将充分利用管理资金、行业资源以及投资网络支持中巨芯股份进行产业布局和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人才信衢亦拥有丰富的基金管理能力,可以在中巨芯股份所处领域提供股权投资支持,培育新兴业务和团队,使其成为上市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4)公司治理:人才信衢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依据《公司法》及中巨芯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

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公司持续稳健经营,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衢州人才信衢出具的承诺函:

1)衢州人才信衢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衢州人才信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衢州人才信衢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衢州人才信衢确认,衢州资本持有衢控集团100%股份,衢控集团持有衢州人才信衢100%的股份;同时衢州资本100%控股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柯城国资”),柯城国资通过100%控股衢州市柯城区盈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川基金”)持有发行人

7.2205%的股份。

经核查确认,衢州人才信衢与盈川基金在经营决策时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衢州人才信衢参与中巨芯IPO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衢州人才信衢参

与中巨芯IPO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中巨芯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亦为独立决策结果。

除前述事项外,衢州人才信衢本次发行前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衢州人才信衢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衢州人才信衢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及实缴出资情况,衢州人才信衢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代码

/

91310114MA1GT35K5B

注册号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俞跃辉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273,165.8657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嘉定区兴邦路755号3幢

住所
营业期限

2015-12-09至无固定期限

硅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硅产品和集成电路研制、销售,硅材料行业投资,集成电路行业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根据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硅产业”)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沪硅产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沪硅产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沪硅产业(688126.SH)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截至2023年3月31日,沪硅产业的前十大股东具体如下: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567,000,000 20.76001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567,000,000 20.76002 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56,581,814 5.73003 上海新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34,857,256 4.94004 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23,422,900 4.52005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3,175,310 4.51006 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5,000,000 2.75007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

72,011,521 2.64008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59,456,151 2.18009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9,298,268 2.1700

合计 1,937,803,220 70.96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各自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0.76%,且上述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沪硅产业成立于2015年12月,专注于半导体硅材料产业及其生态系统发展。在保持内生性增长的同时,通过投资、并购和国际合作等外延式发展方式来提升我国半导体硅片产业综合竞争力,夯实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基础。最终发展为全球化的半导体材料集团公司,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站式”半导体材料服务平台。根据沪硅产业出具的2022年度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底,资产规模254.63亿元,净资产142.91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36.00亿元,归母净利润3.25亿元。根据沪硅产业2023年度一季报,截至2023年3月31日,沪硅产业资产规模258.56亿元,净资产142.97亿元;2023年度一季度营业收入8.03亿元,归母净利润1.05亿元。因此,沪硅产业系大型企业。

此外,沪硅产业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47.SH)、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361.SH)、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69.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目前沪硅产业已与中巨芯在半导体材料销售、产业链建设及产品开发等领域开展战略合作。根据发行人与沪硅产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半导体材料销售业务:发行人是沪硅产业的电子湿化学品和电子特气供应商之一,双方在部分半导体材料领域已形成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继续在推动在半导体材料领域的业务往来。

2)产业链建设及产品开发:为保障供应链安全,落实“双循环”等国家战略,双方将加强在新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合作,提升双方的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能力。

3)其他合作:双方将在资本运营、技术研发、深化改革、产业链延伸等方面持续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价值,更好地承担国家使命,落实国家战略。

根据沪硅产业出具的承诺函:

1)沪硅产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沪硅产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沪硅产业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沪硅产业20.76%的股份,为沪硅产业并列第一大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通证券6.60%股份,为海通证券第二大股东。沪硅产业独立董事张鸣同时担任海通证券独立董事。经主承销商核查,沪硅产业与海通证券在经营决策时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沪硅产业参与中巨芯IPO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沪硅产业参与中巨芯IPO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根据相关决策项目专题会会议纪要,关联人员未参加相关决策会议;海通证券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亦为独立决策结果,关联人员未参加相关决策。

综上,沪硅产业和海通证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项目发行,与海通证券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等相关规定约定的禁止性情形。

此外,截至2023年3月31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沪硅产业20.76%的股份,并列沪硅产业第一大股东。同时,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并列中巨芯的第一大股东,各持有中巨芯35.2%的股份。除此之外,发行人副董事长郝一阳兼任沪硅产业董事一职。沪硅产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持股关系及人员任职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关系。

除前述事项外,沪硅产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沪硅产业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沪硅产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沪硅产业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7.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代码

/

91310000774331663A

注册号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HUI WANG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43355.7100万人民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第4幢

住所
营业期限

2005年05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美上海”)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盛美上海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盛美上海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盛美上海(688082.SH)为已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根据盛美上海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盛美上海招股说明书》”)和《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及盛美上海的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盛美上海的控股股东为ACM RESEARCH, INC.,ACM

RESEARCH, INC.直接持有公司82.5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盛美上海的实际控制人为HUI WANG。HUI WANG持有ACM RESEARCH, INC.的A类股占比0.92%,B类股占比68.52%,合计持有投票权54.67%。(截至2022年12月31日,David Hui Wang &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持有ACMR620,001股A类普通股,占ACMRA类普通股比例为1.13%;截至2022年12月31日,David Hui Wang &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持有ACMR180,000股A类普通股,占ACMRA类普通股比例为0.33%,持有ACMR22,002股B类普通股,占ACMRB类普通股比例为0.44%;David Hui Wang & Jing Chen Family Living Trust及DavidHui Wang & Jing Chen Irrevocable Trust与实际控制人HUIWANG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2023年3月31日,盛美上海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排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1 ACM Research, Inc.357,692,308 82.50

2 芯维(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756,154 1.10

3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4,615,384 1.064 上海金浦临港智能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923,077 0.44

5 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755,211 0.40

6 中金财富盛美半导体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1,681,979 0.39

7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1,631,107 0.38

8 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575,3840.36

8 上海勇崆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66,2970.36

9 海風投資有限公司1,538,462 0.35

合计 378,735,363 87.34

经核查盛美上海的非自然人股东穿透情况并经盛美上海确认,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根据盛美上海出具的承诺函,直接或间接出资盛美上海的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盛美上海成立于2005年5月,是一家具备世界领先技术的半导体设备制造商,主要从事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半导体清洗设

备、半导体电镀设备和先进封装湿法设备等。根据《盛美上海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底,盛美上海注册资本为4.34亿元,资产规模为81.76亿元,净资产为55.24亿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8.73亿元,归母净利润为6.68亿元,公司在职员工1,199人。因此,盛美上海系大型企业。此外,盛美上海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47.SH)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盛美上海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在半导体清洗设备领域的深度合作:盛美上海将积极向中巨芯提供新产品测试与验证机会。通过双方建立的合作研发机制,进一步拓展双方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共同努力在更多细分产品品类上实现合作。2)供应链本土化:盛美上海将努力配合中巨芯完成供应链本土化,支持中巨芯通过逐步实施本土化转移降低对电子化学材料的生产制造时间和成本,建立起具备高可靠性和高稳定性的境内产业生态。

3)产业链赋能:盛美上海作为中国半导体清洗设备的龙头企业,可以发挥其在半导体设备特别是湿法半导体清洗设备领域投资布局的优势,给中巨芯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企业市场拓展及供应链优化,推动实现企业销售业绩提升,从而有利于中巨芯长期发展。

根据盛美上海出具的承诺函:

1)盛美上海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盛美上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盛美上海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盛

美上海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盛美上海确认,本次发行前,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35.2%的股份,同时,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持有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0.5263%的股份,而间接持有盛美上海0.1116%的股份。

除此之外,盛美上海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盛美上海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盛美上海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盛美上海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8.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代码

/

9111000071783888XG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刘维用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500,000 万人民币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0号院2号楼7层

住所
营业期限

2014年4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投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电科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电科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科”),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电科投资股权结构如下图:

电科投资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系电科投资的独立决策结果,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六)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国电科拥有电子信息领域相对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业基础、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肩负着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国防现代化、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服务社会

民生的重要职责。中国电科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以来,中国电科已连续19年获得业绩考核A级。2022年中国电科实现营业总收入3,756.74亿元,净利润290.75亿元,2022年底总资产规模5941.69亿元。综上,中国电科为国有大型企业。

电科投资是中国电科资本运营投资平台,主要围绕中国电科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进行产业投资、金融投资和基金投资。电科投资曾参与华强科技(688151)、高凌信息(68817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曾参与中汽股份(30121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截至2022年末,电科投资总资产达218.81亿元,营收总收入4.62亿元,净利润15.47亿元。中国电科持有电科投资100%的股权,电科投资系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综上,电科投资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中国电科出具的《关于下属企业参与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声明与承诺》,中国电科下属企业电科投资参与中巨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事宜已经电科投资内部决策通过,符合中国电科对下属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中国电科支持电科投资与中巨芯深化战略协同,联合开展半导体材料、智能制造、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根据发行人与电科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共同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双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

1)发行人主营业务领域为电子化学材料,主要从事电子湿化学品、电子特种气体和前驱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显示面板以及光伏等领域;电科投资将充分依托中国电科产业集群优势,积极协调发行人与中国电科下属电子半导体领域企业的合作交流,推动相关产品验证,共享产品研究与开发经验。

中国电科下属中电科芯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科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河北普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普兴”)、南京国盛电子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高性能半导体材料的外延(如硅片)等半导体相关业务,相关企业为发行人产品的应用领域之一,且与发行人

相关产品在研发、推广、验证等方面具备潜在交流与合作空间。发行人部分产品已通过河北普兴认证并批量供货。后续,电科投资将积极协调中国电科下属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对发行人电子湿化学品、前驱体等产品进行验证导入,扩大发行人市场份额。电科投资将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助力发行人在电子湿化学品、电子特种气体等半导体材料领域提高产品综合竞争力。2)中国电科在工业软件、数字化车间/工厂、智能测试装备与系统、机器人关节组件及多关节机器人、车间智能仓储物流等智能制造领域具备产业化优势,电科投资将借助中国电科在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创新研发能力,促进发行人与中国电科下属相关企业在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合作,提升发行人智能制造能力、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制造成本。

3)电科投资成立于2014年,聚焦资本投资和资本运营“两大主责”,在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基金投资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专业化能力及丰富经验。电科投资将积极协调产业与金融资源,助力发行人提高产品竞争力与资本运作能力,优化治理结构,树立良好资本市场形象。根据电科投资出具的承诺函:

1)电科投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电科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电科投资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电科投资确认,电科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电科投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电科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电科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9.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中巨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B6760产品募集规模 3,350万元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备案日期 2023年7月25日成立日期 2023年7月20日到期日 2028年7月19日投资类型 权益类

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其募集资金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不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届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3年7月1日,中巨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成立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2023年7月20日,中巨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调整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发行人总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除付铁柱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外,其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均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因此上述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姓名
任职单位职务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陈刚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400 11.94%

高级管理人员

程文海 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总经理300 8.96%核心员工

李军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总监300 8.96%核心员工

陈晓明 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300 8.96%核心员工

陈晓平 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300 8.96%核心员工

陈东强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0 5.97%

高级管理人员

张学良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0 5.97%

高级管理人员

吴桂芳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董事、综合管

理部总监

120 3.58%核心员工

杨建成 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0 5.97%核心员工

钱红东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部总监200 5.97%核心员工

张洪礼 中巨芯(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200 5.97%核心员工

付铁柱 浙江博瑞中硝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100 2.99%核心员工

张广第 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120 3.58%核心员工

孙琳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100 2.99%

高级管理人员

陈立峰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100 2.99%

高级管理人员

赵晓亚 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部总监100 2.99%核心员工

周涛涛 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110 3.28%核心员工合计3,350 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3,350万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3,350万元。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8月2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4: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5: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巨芯(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巨芯全资子公司,浙江博瑞中硝科技有限公司系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4)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出的承诺及核查相关人员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10.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91310000594731424M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类型法定代表人

时建龙

1,150,000.00万元

注册资本成立日期

2012年4月24日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住所
营业期限自

2012年4月24日

不约定期限

营业期限至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主要人员

时建龙、余际庭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海通创投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证券及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海通创投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

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

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中巨芯专项资管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100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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