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3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截至2023年7月31日的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合同余款及质保金以及结余的累计利息)29,549.7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4号)同意注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6,97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1,462.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26,808,452.83元(不含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08,507.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4,653,547.17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364号)。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等13家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29,549.78万元,其中,25,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下4,549.78万元存放于公司专项募集资金账户,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行 | 账号 | 用途/项目名称 | 金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邵东支行 | 43050165710809555999 | 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西部基地项目 | 0.06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810000091474000002 | 1,926.28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沙湾路支行 | 431706888013000766213 | 2,623.44 |
三、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余额情况
1.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西部基地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上述项目予以结项。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拟使用 募集资金① | 累计投资金额② | 扣除手续费后的累计利息及理财收益③ | 节余 募集资金 ④=①-②+③ | 其中截至结项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 |
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西部基地项目 | 126,172.06 | 97,655.53 | 1,033.18 | 29,549.78 | 3,556.77 |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1,293.29 | 1,293.22 | - |
截至2023年7月31日,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9,549.78万元(其中含截至结项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为3,556.77万元,扣除手续费后的累计利息及理财收益为1,033.18万元)。
2.本次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本次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为:
(1)建设项目尚有部分未支付供应商合同余款及质保金。
(2)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严格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控制采购成本,有效节约开支。通过多次市场调研、询价、比价及商务谈判等多种过程控制措施,有效降低投资成本。
(3)公司合理安排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通过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一定的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3年7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9,549.78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人、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建设项目尚需支付的部分结算尾款和质保金从公司流动资金中予以支付。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达到了预定的可使用状态,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产生的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合计人民币29,549.7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最终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余额为准)。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合理、合规,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