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9,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