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年半年度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上半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2023年1-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1-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该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23年1-6月份的财务和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3-042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有助于更好的管理公司资金运作,保证公司健康平稳的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该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3-042经认真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斌、何亚东、郑垲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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