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也没有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字):胡大立、于天宝、刘萍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