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8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24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8.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2,512,346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赵 燕:
刘书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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