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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
公告日期:2012-07-25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
    为完善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的
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以下
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着眼
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是否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每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董事
会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四)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分红预案需经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 / 2以上通过。
    (五)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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