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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201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5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
序与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在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范围
内,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
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
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
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五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六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七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
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一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
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
    (六)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公
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董事
会拟定变动方案,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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