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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5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现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文                             修订后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清算;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六)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30%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事项。
                                          一、公司应在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情
                                      况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充分考虑股
                                      东利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
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
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
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
大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
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
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七、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
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八、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
                                  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一周期,制定周期内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
                                  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两百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第两百条 分红决策机制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
                                  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
                                  原则。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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