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现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文 修订后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清算;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六)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30%的;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事项。
一、公司应在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情
况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充分考虑股
东利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
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
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
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
大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
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
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
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七、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
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八、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
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一周期,制定周期内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
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两百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第两百条 分红决策机制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
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
原则。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