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积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此次担保已履行完毕,未实际发生担保金额;全资子公司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3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具体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截至报告期末,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5,2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2%。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
3、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文件精神,对外担保程序规范,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实现,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文 王文若 娄超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