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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力德: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了相应额度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佛山中大力德驱动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0。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四、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

查,公司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九、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

规的情形。

十、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制定《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制定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效的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余丹丹:

童 群:

周 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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